相关内容
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市政策文件库

【文字解读】《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25-01-20
  •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 分享到
  • -

  一、文件制定背景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2010年,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以下简称《旧通告》),有效期为5年,分别在2015和2020年进行了延期。

  目前,我市在用的《旧通告》为2020年1月发布(穗公规字〔2020〕1号),将于2025年1月21日到期。为此,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旧通告》组织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开展修订,在有效期内发布《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新通告》)。

  二、修订内容

  《新通告》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市民提出修改我市危险犬名录的意见建议,结合专家调研情况和警情数据统计分析,并借鉴参考北京、上海、深圳、佛山、东莞等城市涉及危险犬标准的相关规定,将《旧通告》中第二条第36项“中华田园犬(土狗)”移出在我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种类名录。其他内容与《旧通告》保持一致。

  三、文件修订依据

  一是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市公安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已对修订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参考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及省内深圳、佛山、东莞等城市发布的禁养犬或危险犬名录,均无中华田园犬(土狗)。 

  四、文件制定目的

  (一)细化实施细则,提升城市养犬执法水平

  广州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之一,面积较广,城乡区域结合紧密,人口众多,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犬,广州的养犬数量和规模在全国排在前列,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新通告》依据《条例》制定,细化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执法的可实操性,对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要求,涉犬违法责任认定更加明确,提升了城市养犬管理水平。

  (二)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缓解社会压力和矛盾

  自2009年《条例》明确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以来,我市一直都在坚持加强对危险犬的限制管理,严查处置全市行政区内的禁养犬。经过15年不间断的努力,营造了良好的养犬氛围环境,市民依法养犬意识更加增强,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社会矛盾有所缓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提升养犬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新通告》结合广州实际,将中华田园犬(土狗)移出危险犬品种并纳入登记管理,可以加强《条例》规定的养犬登记管理机制落实,避免因混血犬只难以鉴定品种而脱离登记管理,促进城市无主土狗的收容救助,缓解涉犬人群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文件主要内容

  《新通告》实体内容与《旧通告》基本保持一致。《新通告》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危险犬的定义,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的大型犬只;第二部分为危险犬的具体品种认定条款,包括35种烈性犬具体品种、1项体型认定条款及1项部门认定条款,主要是将常见的格斗犬只和因其品种特性容易攻击人类的犬只等烈性犬列为危险犬,同时参考国内外大中城市的一些规定,并充分考虑到广州的实际情况,将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含71cm)以上的犬只也纳入危险犬范围;第三部分为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