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档案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供电局、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我市深化改革专项行动和《广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穗营商办〔2024〕2号)要求,现将《广州市产业项目筹建“全周期”服务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产业项目筹建“全周期”服务方案(试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附件
广州市产业项目筹建“全周期”服务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有效降低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号)《广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穗营商办〔2024〕2号),以及我市深化改革专项行动和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的产业项目筹建“全周期”服务是指打造项目拿地、开工审批、完工投产等全闭环集成服务,最大限度提升产业项目引进、拿地开工、完工投产全生命周期筹建服务效能。实现“引进即筹建、拿地即开工、完工即投产”。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原则上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产业政策,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落户的产业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存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视同新引进项目纳入本方案服务范畴。
三、服务前置,实现“引进即筹建”
本方案“引进即筹建”是指将项目筹建服务工作关口前移,在项目招商阶段,依托市、区项目招商机制,充分利用项目准入评审、用地评审、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时间和公告公示等法定期限,全面前移全过程审批服务,做到“引进即筹建”。
(一)筹建服务前移“全程领办”
1.推行“全周期”服务工作机制,提高筹建效率。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市、区招商部门会同各审批部门依托产业项目筹建服务协调机制,联动重大项目协调机制,根据项目特性,提出招商项目投资发展信息需求(包括可供企业选择的地块状况、产业准入、用地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出让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由各资源保障和审批部门反馈相关信息。涉及拿地建设的,在企业充分知晓且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市、区招商部门建立“全周期服务项目库”,组织各审批部门开展专人产业项目筹建“全周期”服务,开展宣讲辅导,一次性告知企业筹建流程,同时协助做好企业设立、项目立项与备案等筹建前期工作。优化或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灵活处理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签订相关事宜。涉及需省、市协调保障的资源要素,各区应做好预判,提前与市对口审批部门做好衔接反馈,市区形成合力做好服务。如各区已有现行相关工作机制,各区可按实际情况落实。(牵头单位:市投资发展委办公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2.充分利用“可招商土地库”精准匹配产业空间。在项目招商洽谈中,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可招商土地库”,根据选址区位、产业需求、规划指标等因素,为企业精准匹配产业空间。(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投资发展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
(二)供地前准备“能办尽办”
3.深化“用地清单制”,明确土地技术指标控制要求。企业确定项目意向位置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储备部门出具地块红线(或视情况出具预红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提前开展土地普查和评估评价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管理要求,各部门充分核查项目范围涉及的区域评估成果,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并完成资料移交。(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广州供电局,市、区土地储备机构)
4.确保项目用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坚持做到“净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地籍调查,确保出让地块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无影响动工开发的管线等基本条件。(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
5.制定个性化开工“交底清单”。由市、区招商部门会同各审批部门制定开工“交底清单”,列出项目开工审查要点涉及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政策要求和技术问题等,各区按实际情况对“交底清单”进行完善,点对点、一对一,主动研判项目开工潜在风险瓶颈,提前介入协调拿出解决方案,共同为项目量身订制个性化筹建报批方案。如各区已有现行相关工作机制,各区可按实际情况落实。(牵头单位: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广州供电局、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等)
(三)技术咨询前置“菜单式服务”
6.技术指导服务前置,鼓励土地“带方案出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出让产业项目地块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前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将提前服务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文件的附件(土地成交后,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再调整出让合同)。在企业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项目方提前进场,根据已稳定的设计方案开展规划放线、工程勘察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行开展桩基础等施工图设计。(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
四、“菜单式”多证齐发,实现“拿地即开工”
本方案所称的“拿地即开工”是指尽可能将服务前置,按“规划许可线、施工许可线、施工前配套手续”三线并行,同步推进,从而实现拿地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人防报建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施工排水许可证等事项快速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7.规划许可线,深化“交地即交证”。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项目取得供地批复,完成土地公告挂牌、成交确认、土地合同及监管协议签订、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等手续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同步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探索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产生等。(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
8.施工许可线,深化“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及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施工许可,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阶段,或“±0.000以下、±0.000以上”两阶段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一次性直接申办。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可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批文作为规划手续;办理“地下室”(无地下室的为“±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可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作为规划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可承诺容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合并办理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项目在采取分“±0.000以下、±0.000以上”两阶段或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阶段办理时,承诺在办理“±0.000以上”阶段施工许可证时会将“±0.000以下”或“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单位纳入整体工程总包单位管理的,无需确定整体工程的总包单位即可办理。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产业项目在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宿舍部分租赁性住房相关资料后,宿舍部分单体的城市配套费缴交采取承诺制,企业方在完成除宿舍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缴交后,即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
9.施工前配套手续,深化多专业并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可提出雨污水排放、临时路口开设等,由各区对接企业需求并加快办理,需省、市支持审批事项及时衔接市对口审批部门反馈,并主动积极跟进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具体包括临时用电及用水报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施工排水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牵头单位:各区;配合单位: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广州供电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五、支持分期联合验收,实现“完工即投产”
本方案所称的“完工即投产”是指,在项目完工后,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可控的前提下,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自行完成安全质量验收和出具消防检测意见书后,可进行设备调试、试生产,3个月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0.实施竣工联合验收。按照一口受理、集成服务的办理流程,相关部门限时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在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后指导企业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区)
11.支持分期验收加快投产。产业项目涉及多个独立单位工程的工业厂房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组织办理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加快项目投产进度。(牵头单位: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投资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12.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推广“验登合一”“带押过户”等不动产登记改革事项。按要求落实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政策,加强工业厂房供给,保障中小微企业置业落户发展需求。(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
六、实施原则
(一)服务先行,全程协办。针对审批事项,市、区招商部门提前介入,全程提供协办服务,协助企业与审批部门对接;审批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全方位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服务,变“坐等”审批为主动“靠前”服务。对“带方案出让”的产业项目,在竞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各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受理、并联审查模式,提前开展实质性审查服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告知审批风险。
(二)告知承诺,信任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用地审批、行业自律等环节建立信用承诺机制,扎实以承诺推进减材料、缩环节、强约束,做到“承诺即批、即批即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覆盖范围,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相关事项的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同时各部门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强化监管,风险自担。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按照规定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及时将项目纳入监管,纠正企业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企业需作出承诺,主动配合审批工作,如因资料报送问题影响审批进展的,或因企业未按告知承诺制进行建设或项目出现重大调整,或因已被告知审批风险后仍进行建设,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等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风险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