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目标任务
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严格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我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穗规划资源规字〔2025〕1号,下称《若干意见》)。
二、修订背景
2020年,我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穗规划资源规字〔2020〕1号,下称原《若干意见》),原《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一点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职能部门由财政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因此,我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原《若干意见》,并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八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若干意见》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依据。
(二)明确《若干意见》中的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者变更协议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计收标准、计算时段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在土地出让金征收方面的协作要点和路径。
(四)规定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额度封顶。
(五)明确土地出让金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缴纳顺序。(六)保障缴款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七)规定延迟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业务费等土地出让收入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明确本意见的实施时间和废止事项。
四、《若干意见》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计算时段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在土地出让金征收方面的协作要点和路径。
将《若干意见》第三条违约金的计算时段“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始,截止到缴款人将土地出让金本金缴交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之日〔以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日期为准〕”修改为“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到期之日次日起至缴款人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本金之日止”,并明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通过信息互联互通系统向税务部门推送土地出让金(含利息、违约金等)合同、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入库。
(二)明确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的缴纳顺序。
在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当缴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覆盖土地出让金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全部款项的情形下,原《若干意见》未明确缴纳土地出让金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先后顺序。因此《若干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明确缴纳顺序为利息、违约金、本金。
(三)保障缴款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由于文物保护、市政建设、重大规划调整等非土地使用者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形下,缴款人认为受影响时段应当免计利息或者违约金的,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异议,充分保障缴款人的合法权益。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