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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2021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出台,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
二、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6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制定目的、概念解释、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协会自律、项目分类、出租原则、诚信申报等内容。
(二)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包括配租规则、申请条件、优先对象、租金定价、配租方式、面向个人配租程序、租期与续租、面向单位出租程序等内容。
(三)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包括租赁规则、租金定价、出租管理、房源使用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包括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退出、承租人及运营管理单位的禁止情形,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的禁止情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抽查和退出。
(五)法律责任。从运营管理单位、承租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三方面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规定。
(六)附则。明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同时提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房屋的申请条件、租金水平、出租程序等有特别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特别规定为准。
四、答疑解惑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套、间)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本办法将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房屋权属归政府所有,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交市、区运营管理单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导运营管理单位配租的住房。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市场主体自行筹集、自主运营管理的提供保障支持的租赁住房。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申请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时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且均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属于市、区引进人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租赁活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有什么优惠?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住房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结合具体项目的情况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或调整,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上传。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承租多久?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租赁合同约定。
(五)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报材料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不得擅自互换、出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严重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合同期满拒不退出。
承租市场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租赁合同约定。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微信公众号:gzjw20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gzzfcxjs(广州住房城乡建设)
时间:与本办法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