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形势分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文化体系建设,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要求,“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畴。为提升公共文化设施资产使用效益和服务效能,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化解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空间不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服务内容不够丰富等问题,在兜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价格管理文件,进一步规范公共文化设施收费行为,更好履行政府定价管理职责,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思路
一是坚持公益属性。《办法》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国家、省规定及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要求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及免费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在按规定保持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提供相关服务的基础上,《办法》对可收费的设施开放、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作出统一规范。
二是实行分类收费。《办法》明确以非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办法》明确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资金来源和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是规范收费行为。《办法》就公共文化设施收费原则、收费行为、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提出了具体标准,对实行市场指导价管理的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明码标价、政策优惠、收费用途、目录管理等具体管理措施,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与相关政策衔接。《办法》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要求,借鉴了上海、北京等城市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可收费项目的范围和内容,并与我市教育、景区等其他公益性服务领域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对接,确保《办法》内容合理合法、体例规范标准,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二是突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办法》对包括图书馆等文化类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在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制定了统一价格管理规范,提出了设施开放、培训及临时活动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明确学校体育设施收费参照执行,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大幅减少具体审批事项,节省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突出强化部门分工合作。《办法》明确了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及公共文化设施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对设施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提出工作要求,以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规范公共文化设施收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办法》由五章共23条主要内容和两个附件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5条内容,明确《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公共文化设施范围、业务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定义及收费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为免费或优惠情形,共3条内容,明确免费及优惠收费的规定,并对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第三章为收费原则,共3条内容,明确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的适用情形,并对学校体育设施收费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章为收费行为,共10条内容,提出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共文化设施价格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收费收入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内容,明确花都、番禺、增城、从化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区管公共文化设施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价格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办法》有效期。附件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