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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

  • 2025-04-23
  •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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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补充

  一、出台背景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顺利开展从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要求,细化并规范实际操作,保障农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从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制定依据

  《补充通知》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作推进实际情况制定。

  三、政策解读

  《补充通知》主要围绕建筑用途认定、补偿标准、分户情形、安置方式等内容展开阐述。

  (一)建筑用途认定原则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用途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以栋为单位进行认定。首层建筑改变用途开展经营活动并经征收实施部门核实的,可申请停业停产损失补助,但申请停产停业损失的建筑面积与住宅安置面积相加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有关规定。

  (二)超大建筑处理原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之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的有关规定。

  对于合并计算后房屋超我区“房地一体”暂缓登记的超大建筑房屋部分面积(超500平方米部分)不再区分建成年份,不进行补偿,按重置价的35%计给予拆除补助。

  (三)安置方式的补充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规划资源从〔2024〕10号)有关规定,在符合安置条件可提供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的两种情形,增加跨区通用房票安置方式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选择。

  四、区、镇街土地征收部门联系地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新村北路55号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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