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4月18日公布。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订以及信用相关重要政策文件的印发,原《办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原《办法》必要性在于:一是适应上位法新变化和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信用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划和部署。《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出台,在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差异化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原信用信息分类已缺乏上位法依据,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已呈现局限性,应当进行修订。二是健全完善我市以信用为基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管机制的需要。2022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具有广州特色、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本次修订明确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内容,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等,是健全完善我市以信用为基础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能为规范开展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监管提供有效依据,能够切实优化诚实守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环境,推动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吸纳借鉴了浙江、深圳、苏州等省市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的相关经验,对《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关于气象部门的内容进行梳理,对《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进行研究,对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相关的切实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提升。先后征求省气象局法规处、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市发改委(信用办)、市气象局法规处、各区气象局、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1家检测单位提出的1条修改意见。我局在认真研究后回复意见,决定不予采纳。经办公机构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办公会议审议、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办法》已于2025年4月18日施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的制度内容如下:
(一)修改文件名称为《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原《办法》的全称是《广州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按照《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的通知》(穗司发〔2021〕9号)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发文主体确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原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因此本次修订根据上述规定修改了文件名称。
(二)对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的外延进行界定
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结合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纳入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的范畴,对信用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完善。
(三)明确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
原《办法》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该种分类方法现已无上位法依据。本次修订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为基础,对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包括: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管理信息;3.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信息;4.信用评价结果信息;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6.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四)建立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及差异化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新增气象主管机构对注册地在本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的制度,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周期、程序、评价等级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该信用评价的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1.守信和履约践诺情况;2.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3.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4.检测质量考核和检测质量检查结果;5.安全生产情况;6.检测资质;7.提交从业信息档案情况。
在此基础上,建立以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差异化管理制度。对评价等级为A级的,采取包容审慎触发式监管机制;对评价等级为B级的,采取常规的监管机制;对评价等级为C级的,采取重点监管机制。
(五)其他制度
一是规定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的要求归集、公开、共享、应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二是规定了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省、市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工作指引,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三是鼓励行业组织、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检测能力评价中,查询、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依据组织章程等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