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水规划计〔2022〕12 号)、《广州市防洪排涝建设工作方案(2020-2025 年)》中要求,为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流溪河堤防白云区蚌湖桥右岸段防洪体系,建设高标准防洪工程,支流河口建设挡洪闸,形成防洪封闭体系,抵御外江洪灾害。沿岸地势低洼区域建雨水泵站等排水措施,降低区域排涝水位,改善区域排水条件,保障流域村居等排水低点排涝安全,缓解极端天气影响下的排涝威胁,提升流域水安全。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十二个章节四十五条,主要围绕“总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 ”、“留用地和社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 ”、“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占、借地补偿 ”、“其他财产征收补偿 ”、“评估”和“附则”等章节展开阐述。具体为:
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方案的制定依据、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流溪河堤防白云区蚌湖桥右岸段整治工程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等事项。
第二部分明确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相关评估、协商补偿及搬迁时限奖励等事项。
第三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及按时签约奖励、按时交地奖励等事项。
第四部分明确了留用地采用实物留地、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等方式兑现、留用地开发补助等事项。
第五部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第六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认定原则、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集体物业租金补偿、按时搬迁奖励等事项;
第七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的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等事项;
第八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及按时搬迁奖励等事项;
第九部分明确了占、借地补偿的补偿标准等事项;
第十部分明确了公用配套设施复建、特殊财产等本方案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被征收财产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部分明确了评估申请、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时点等事项;
第十二部分明确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明确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及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理等事项。
四、利企惠民举措
流溪河蚌湖桥右岸段涉及保护人口约 5000 人、房屋约 9.3万m2(首层面积)、耕地约18.6多亩,镇湖村80家、清河村39家企业。尽快完成流溪河未贯通堤段堤防的达标建设,是流溪河两岸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方案》属于新出台政策。
六、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读
(一)住宅和非住宅如何定性?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就是住宅吗?简易结构、钢结构(M)/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可以认定为住宅吗?
1.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由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等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仅指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不包括简易结构、M/N结构。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应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房屋现场详查等情况最终确定;
2.关于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属于住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的规定,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一定都是住宅。对于在宅基地上建成的仓库、厂房等建筑物,不是供农村村民家庭居住使用,故不属于住宅。
(二)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非房屋补偿最高是否为3600元/平方米?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1.《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规定;
2.根据《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的被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可按“框架结构(A)3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B)33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C)31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0-500元/平方米”补偿,并可按《方案》规定获得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3.根据《方案》规定,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一律按货币补偿形式进行补偿,不进行非住宅房屋的复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