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办〔2025〕101号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江高镇人民政府、人和镇人民政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司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段范围:包括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具体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茅山东北街21号、江高镇茅山村新南街自编2号、江高镇江村线路车间、江高镇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茅山综合基地、人和镇太岗路723号自编1号等,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最终以实际征收情况为准。
(二)项目用途:交通用地。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
(三)历史用房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
三、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印发之日。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代征道路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若未持有上述凭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由征收实施单位对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以实际测绘面积和实际用途为准。
(一)货币补偿。
项目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商业房屋、仓库房屋、车库房屋等补偿标准具体以评估为准,评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标准。
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本项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本方案印发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4.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生产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单价为:
A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
B混合结构:1000元/平方米。
C砖木结构:800元/平方米。
D简易结构(有墙体):600元/平方米。
E简易结构(无墙体):350元/平方米。
五、奖励与补助
(一)非住宅房屋。
1.征收奖励。
(1)合法产权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征收奖励。
(2)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被征收人1800元/平方米〔即第五条第(一)项第1点的第(1)点规定征收奖励的60%〕的征收奖励。
2.搬迁时限奖励。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约搬迁期限,在签约搬迁期限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的征收补偿房屋面积给予以下几种形式搬迁时限奖励:
(1)被征收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2)被征收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4个月后、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3)被征收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3.搬迁费。
搬迁费(含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本方案印发之日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二)临时安置费。
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格,或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租金经双方确认后支付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按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六、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一)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全新价予以补偿或恢复。
注: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二)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其他
(一)本方案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项目白云区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3〕132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内容,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项目白云区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3〕132号)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本项目征收及补偿工作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起申诉、检举、复议、诉讼等,不得有任何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