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内容,现就基金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荔湾区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促进荔湾区产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对基金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参股子基金运作管理、基金退出机制、风险容忍机制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充分吸纳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本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制度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规模
基金目标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后续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
(三)支持对象
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以荔湾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重点投向荔湾区“1283”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6个战略性产业集群、2个未来产业及3个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处于早中期发展阶段、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平台型企业为主。
在荔湾区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荔湾区设立重要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公司等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投资出资完成的2年内,在荔湾区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申报)的荔湾区外企业。
(四)支持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设立子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其中直接投资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投资金与参股子基金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其中直投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规模的60%,参股设立子基金的资金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规模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从直投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的金额合计不超过直投资金规模的30%。
产业投资基金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一企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2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4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机构投资人;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且不得作为实际控制人。
(五)参股子基金运作管理
为规范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运作管理,在《基金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子基金投资规模、基金投向、投资要求、基金运作管理、定期报告、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原则等主要要求,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申报程序及所需条件,投资本地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六)风险容忍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容忍机制,在基金管理人尽职尽责前提下,允许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其他直投项目分别出现最高不超过各类别投资总额50%、30%的亏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
(七)激励约束机制
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每年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具体在年度考核方案予以明确。
(八)退出机制
对于直投项目,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时,产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直投项目股权份额在3年内(含3年)的,如被投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转让价格可参照其原始投资价格确定;3-5年以内(含5年),如被投企业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转让价格参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认,计算公式:转让价格=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期限(从投资期满3年的次日起计息);未达成上述目标及超过5年的,可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九)监督检查与报告机制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