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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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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30
  •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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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7月23日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拟重新予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020年7月23日,《办法》印发实施,有效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工作的开展。文件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7月23日到期。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在重大节假日返程高峰期间,乘客通常会在短时间内集中到达或者离开,现场及周边出租汽车运力无法匹配瞬时进场和离场客流,自发前来的运力也无法满足巨大的用车需求,导致个别时段、个别区域运力供需失衡;同时,在重大活动现场、重点枢纽站场区域,运力供需失衡可能导致出租汽车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发生,容易产生负面舆情,影响广州市城市文明服务形象。因此,安排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做好重点区域和枢纽站场运输保障是科学、合理且必要的。同时,在开展运输保障任务过程中,巡游车空驶前往保障地点、在保障地点等候调度等因素均可能对企业和驾驶员造成营运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办法》作为指导、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工作开展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非常必要。

  二、政策的制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抢险救灾、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大活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以及交通枢纽运输保障等情况,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巡游出租汽车承担疏运任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上述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重新发布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1月,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办法》的重新发布工作,征求了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的意见,对有关合理意见已予以部分采纳(属于程序性意见,不涉及具体内容修改),不采纳的意见也进行了说明。

  四、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的概念和范围;二是明确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因承担运输保障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三是明确对企业的补偿标准;四是明确企业在运输保障工作中的义务;五是明确补偿资金的申领和发放程序,以及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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