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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支持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 2025-06-06
  • 来源: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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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支持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音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予以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等一系列政策,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强链工程”实施方案》《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对汽车产业发展转型进行支持。广州市将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列为“12218”产业体系的重点发展领域,大力支持行业技术创新与产业生态构建。

  为深入贯彻新型工业化战略部署,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加速完善广州市“12218”和黄埔区“12136”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区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补短板、拉长板、锻新板,助力广州打造世界级“智车之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创新说明

  一是强调全产业链覆盖与精准扶持,强化引导转型升级。如第二条“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引导传统燃油车和零部件企业向新能源、新一代智能终端等方向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等方式向平台型、柔性制造企业等方向转型,实现产能新业态再利用。

  二是支持场景驱动与商业化运营。如第五条“加强自动驾驶规模化应用”,推动共享出行、清洁环卫、智慧物流等场景的落地,配套测试费用补贴,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规模化运营。

  三是鼓励出口,破局国内汽车内卷。政策“强化‘链主+生态’联合出海”,引进和支持汽车出口龙头企业发展,推动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共建产业生态,支持整车及散件组装(KD)出口业务,对推动企业产品出海,破解行业内卷困局有较大引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9条内容,其中2条为引导性条款,6条为扶持条款,1条附则,设置“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提高新能源、智能网联渗透率”“推动整零协同发展”“加强自动驾驶规模化应用”“强化服务平台牵引赋能”“强化‘链主+生态’联合出海”6个扶持条款以及“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车路云一体化建设”2个引导条款,主要条款如下:

  一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引导“全车智能”技术攻关,加强全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先进动力系统、智能车载操作系统、车载机器人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可控能力。

  二是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支持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等方式向平台型、柔性制造企业等方向转型,在政策有效期内遴选3家成功转型示范案例,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00万元扶持‌。

  三是提高新能源、智能网联渗透率。对于新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含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等量产车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最高100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对乘用车、商用车等新车型产量分别超过3万辆、1000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对每个车型分档次给予最高500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以上两项扶持合计不超过1亿元。

  四是推动整零协同发展。对新购置设备(器具)1000万元以上且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优质的新能源基础设施投资企业,按照设备(器具)购置额或基础设施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上市企业、优质外资企业8类企业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创新型成长型项目且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按首三年实际租金给予30%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五是加强自动驾驶规模化应用。对获得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的运营主体,且获得我区颁发的应用示范运营牌照,按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车辆的封闭场地测试费用给予15%的扶持,不超过10万元/台,每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不超过300万元。

  六是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发展适应智能网联汽车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大容量的通信网络,构建支撑“车—路—云—网”一体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环境,促进公交、出租车、共享出行、物流配送等新一代车路云示范应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

  七是强化服务平台牵引赋能。经综合评价,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每个平台或企业最高200万元扶持,该项扶持资金总共不超过6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6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

  八是强化“链主+生态”联合出海。对从事整车及生产装备、零部件或散件出口的企业,经综合评价,每年分档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扶持,该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6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6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

  四、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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