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满足国家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及发改体改〔2025〕770号文要求,我局拟废止《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穗开投促规字〔2022〕1 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管委会、区政府集体审议后,废止该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7〕34号)于2022年7月到期。为激励有效延伸政府招商和企业服务,推动招商单位为投资者提供详尽政策咨询、规划、申报指导等专业服务,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和强化招商引资效果,制定《办法》。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7〕34号,以下简称“2017年办法”)到期后,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挂网征求公众意见,组织招商公司企业代表进行座谈收集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以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发布了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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