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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州市黄埔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代管、托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26-05-29
  • 来源: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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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黄埔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体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代管、托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6年5月29日印发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对《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州恩宁路永庆坊时指出:“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特别指出要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实施办法》的制定既是黄埔区落实《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活化利用的制度保障。

  )破解保护实践难题,促进资源有效活化。

  黄埔区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量大面广,但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存在部分建筑经鉴定为严损房及以上等级,且长期空置、失管失修、权属不明,结构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严重影响其保存与延续。这类建筑保护的突出难点在于,由于所有权人不明或无法联系,导致法定的保护与修缮责任落空,修缮工程因无人出资、无人负责而长期停滞。《实施办法》聚焦“无主”的危房保护建筑如何纳入代管、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管等核心问题,通过确立代管的启动条件与程序、促进社会资源对接自愿托管、明确修缮标准等,为破解保护僵局、引入市场活力、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传承。

  二、起草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黄埔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吸收广州市内已有代管案例的经验做法,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代管、托管两种机制,明确适用范围与模式。针对不同状况的保护对象,《实施办法》明确了“代管”与“托管”两种机制。“代管”聚焦于解决长期失管失修、经鉴定为危房且权属或管理责任不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问题,由政府指定单位承担保护责任,实施修缮与日常管理。“托管”侧重于促进可持续活化利用,适用于所有权人或代管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委托具备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保护利用的情形。两种模式下均不涉及建筑产权的改变,确保机制的可操作性。

  (二)规范实施程序与责任分工,确保有序操作。《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代管的启动、危房发现、公告征询等程序,明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代管期间修缮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保障。对于托管,则强调了以自愿协商为原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地街道和镇政府结合日常巡查和督促履行保护责任的工作收集托管情况,确保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健全保障监督与衔接机制,促进长效管理。区名城办牵头建立托管项目库并对外公开,促进社会资源对接。明确代管、托管期间的建筑修缮维护标准,衔接市区相关补助政策,同时活化利用收益应优先用于建筑维护,确保在托管期间建筑按照保护要求得到恰当的维护。明确合法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后的代管退出与转托管等机制,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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