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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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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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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做好我区城市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工作,我局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审批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区城市树木迁移和砍伐的申请和审批办理。

林地、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的树木迁移和砍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审批办理。地类界定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现行地类数据为准。

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涉及树木迁移和砍伐审批参照本指引办理。

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审批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但生产绿地、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的零星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林地上的树木以及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能够迁移且有迁移价值的,不得批准砍伐。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迁移、砍伐,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或者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审批流程

因同一工程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迁移、砍伐历史名园的树木,以及二百株以上其他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迁移、砍伐市管绿地、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以及二十株以上不足二百株或者胸径四十厘米以上其他树木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迁移、砍伐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以外其他树木的,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1.审批部门现场勘察

2.申请单位征求树权所有者意见

3.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公示及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十五天)

4.申请资料: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承诺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申请表、项目绿化清单、树木迁移承诺书、树木迁移方案、树木保护专章等

5.征求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7.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8.申请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资料

9.出具行政许可

(二)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1.审批部门现场勘察

2.申请单位征求树权所有者意见

3.审批部门现场公示及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十五天)

4.申请资料: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承诺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申请表、项目绿化清单、树木迁移承诺书、树木迁移方案、树木保护专章等

5.征求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7.审批部门审批

8.申请单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资料

9.出具行政许可

(三)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1.审批部门现场勘察

2.申请单位征求树权所有者意见

3.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公示或网上公示(10株20CM以上树木)征求公众意见(十五天)

4.申请资料: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承诺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申请表、项目绿化清单、树木迁移承诺书、树木迁移方案、树木保护专章等

5.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6.审批部门审批小组讨论

7.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8.增城区政务中心A区提交资料

9.出具行政许可

四、审批后监管

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示,内容包括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括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树木迁移应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统筹安排迁移苗木的回迁利用,加强树木迁移的监管。

树木迁移施工前,树木迁移单位须提交《树木迁移承诺书》,承诺按时按质量将树木迁移至指定地点种植,并做好管护工作,确保迁移树木的成活率。树木迁移单位须在树木完成迁移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内整改,整改后还不合格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通过迁移检查合格。

迁移检查通过后,涉及迁移树木移交管护的,迁移单位须与树木接管单位管养协议,落实管养责任,管养期限直至迁移树木再利用。直接利用迁移树木的,由接收单位实施管护。林科所负责建设迁移树木中转苗圃场,迁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林科所签订协议,将树木迁移至中转苗圃场,交由林科所进行管护。

财政资金投入的绿化项目和住建、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项目,应当通过迁移苗木数据档案核查,优先选用中转苗圃场的迁移树木。

乡村、社区、学校等公益性绿化项目和政府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可通过申请调拨使用迁移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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