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及依据
2016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综改试验实施以来,我区先后出台“知识产权10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互认10条”三项政策。2023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为落实新一轮综改方案要求,我区对政策进行集成化修订,于近日正式发布《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 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30条”)。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30条”分别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升转化运用效能”“构筑协同保护高地”等7个方面对各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扶持,为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赋能制造业当家、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亮点
一是首次进行集成化政策修订。我区原有“知识产权10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互认10条”三项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本次修订,首次将全部政策进行系统集成,整合为一项政策,有效提升了政策的系统性,更便于各企事业单位对政策的收集和理解,有利于政策的推广与兑现。
二是扶持范围覆盖知识产权全链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30条”对创新主体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进行全链条扶持,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本次修订既保留了我区原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特色优势条款,将其列为一个专章,并新增对评估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维权业务中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进行扶持的条款,最高扶持50万元;同时结合形势发展和企业需求,补齐知识产权工作领域短板,比如新增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维权的时候,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扶持;比如鼓励企业引进并用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知识产权人才,每引进一名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的知识产权人才,企业可获得5万元的扶持。
三是引导创新主体加快实施专利产业化。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对我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作出专项部署。“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30条”设立“提升转化运用效能”专章,对企业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产学研合作项目中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进行扶持;对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促成知识产权交易的,按交易金额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可扶持300万元;同时,对专利奖的扶持,也增加了产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快将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进行转化。
四是鼓励创新主体技术、产品“走出去”。作为外贸大区,我区近两年相继获批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特色领域服务出口基地、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30条”专门设置专章对开展出海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给与扶持。比如第二十五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出口服务进行扶持,最高100万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推动专利代理开放试点工作的单位进行扶持,进一步优化了服务供给;同时保留了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扶持条款,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扶持200万元,继续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三十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对适用对象予以界定和说明;第二至第八章规定了知识产权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形,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管理、服务等进行全方位资助和扶持;第九章是附则,对资金的使用、监督、有效期限等予以明确。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第三条(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对企事业单位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予以扶持,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创造标杆创新主体。
第四条(专利奖、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对获得相关奖项或认证的知识产权予以扶持。
第五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商业秘密示范企业)对获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省级商业秘密示范企业的企业予以扶持。
第六条(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产业化程度高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予以扶持。
第七条(产学研核心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产学研并产生核心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予以扶持。
第八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对知识产权交易或运营平台,涉本区单位知识产权交易予以扶持。
第九条(专利信息分析、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分析)对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及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分析予以扶持。
第十条(版权扶持)对获评国家、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推进专利正版化工作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其融资利息、担保费等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证券化)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主体及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险)对为本区单位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以及保险机构在区内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站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仲裁)对企事业单位在新加坡、港澳地区或者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知识产权仲裁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港澳籍调解员及仲裁员)鼓励港澳籍居民担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并对其参与调解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支持建设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对完成相关工作考核的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商业秘密服务和产品)对企事业单位购买具有自主品牌的专利或商标数据库、检索及管理系统(或账号),以及购买商业秘密技术产品或服务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企业引进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人才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中新广州知识城知识产权服务园区)对新入驻中新广州知识城知识产权服务园区,并符合特定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香港、澳门籍居民新设立或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区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常驻代表机构),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后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出口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出口服务,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推动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协助完成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单位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对为符合我国专利代理师报考资格的外国人,开展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培训并指导其完成考试,推动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予以扶持。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