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司法所:
根据上级关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部署要求和《2021年南沙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全区村 “两委”换届选举时间从2020年12月开始,居(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间从2021年1月开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也应同步进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所拟定镇(街)遴选新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方式和程序,担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提交给镇(街)党(工)委审定,此项工作在12月10日前完成。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直至新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各司法所应将镇党委(政府)安排给司法所的,司法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或参与的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相关的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报送给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附件: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机制的健全。
有关机关以及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
(一)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