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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落实专项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南沙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和上墙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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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28
  •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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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为贯彻落实市、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和上墙制度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区司法局经函询区民政局同意,制定《落实专项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南沙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和上墙制度的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请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安排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20年10月10日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张蔚、刘璇,联系电话:39910498、13632696220)


南沙区司法局关于落实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规范南沙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和上墙制度的工作方案


  根据南沙区民政局 南沙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和上墙制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相关要求,对整治专项行动中涉及各镇(街)辖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援助)、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挂牌和上墙制度须按相关要求统一整改,统一规范。区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贯彻落实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法律法规政策的明确规定

  (一)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援助)建设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 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等要求。

  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推进三级实体平台整体联动,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实体平台的功能定位,强化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服务指引功能,主动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寻求帮助。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法律顾问室建立。公共法律服务 工作室主要职责: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等信息。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要求,有独立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工作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牌一般为竖式外挂标牌,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门左侧合适位置。无独立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室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人民调解委员会内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和人民调解原则、范围,人民调解员名单、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图版。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和上墙制度的整改原则

  在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和上墙制度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和上墙制度的,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村(社区)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外服务办理案件场所现状,按照“根据实际,分类处理,确保落实”的原则进行统一标准要求的整改、规范。

  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和上墙制度的整改要求和统一规范

  (一)无独立服务办公场所的

  1.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置在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名称标牌和上墙制度列为本次挂牌和上墙制度清理范围,如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采用插卡式机构名称牌的,可以在其中一栏设置“×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2.不具备条件设置“×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名称标牌的,应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值班桌位的桌面摆放“×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名称标牌。

  3.每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场所均应摆放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名片,名片上印制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联系方式、村(社区)现场服务时间;在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摆放公共法律服务手册(手册内容统一由区司法局公法科编写)和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名片,便于群众随时领取和查阅。

  4.无独立对外服务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和上墙制度在本次整治中允许保留的,保持原状;已被清理或者计划要清理的,在调解室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

  (二)有独立或相应独立服务办公场所的

  1.有独立对外服务工作场所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外观标识内务规范已按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外观标识内务规范》进行布置的,继续保留,保持原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大厅内应悬挂公共法律服务岗位职责、工作室制度、流程图等三块制度牌(见附件1-1、1-2、1-3)。

  2.有独立对外服务工作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和上墙制度在本次整治中允许保留的,应在对外服务工作场所按统一标准规范悬挂调解室规定、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调解人员工作纪律、基本原则、流程图、范围和程序等六块图版(见附件2-1、2-2、2-3、2-4、2-5、2-6);已被清理或者计划要清理的,应当在调解主任的办公场所外悬挂“×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悬挂于办公场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在调解主任的办公场所内悬挂调解室规定、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调解人员工作纪律三块图版(见附件2-1、2-2、2-3)。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有调解室的,调解室内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以及调解室规定、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调解人员工作纪律、基本原则、流程图、范围和程序等六块图版(见附件2-1、2-2、2-3、2-4、2-5、2-6),调解室内墙面若不具备条件的,悬挂调解室规定、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调解人员工作纪律三块图版(见附件2-1、2-2、2-3)。

  4.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没有独立服务场所的村(社区),但设有调解室,或设有独立服务办公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外应悬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名称标牌;调解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内应同时悬挂公共法律服务岗位职责、工作室制度、流程图三块制度牌(见附件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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