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一)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国家层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的法治化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三)社会层面。近几年,机械执法导致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社会问题的情形时有发生。以引发全国关注热议的“获利14元,罚款十万元”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为例,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社会上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执法因机械执法、过罚不当导致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社会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大众对执法合理性的诉求需要相应完善具体执法规则。
在此背景下,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相关执法制度规范。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粤农农规〔2022〕2号)规定了7项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同时规定,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为了更好地贯彻处罚法规定,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广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设置了16项不予处罚事项,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事项3项,涉及《兽药管理条例》3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项、《广东省种子条例》1项,涉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3项,涉及《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项,涉及《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1项。
不予处罚事项的梳理以适度、必要为原则,不追求数量,也不机械限制,根据执法实践,筛选出社会危害性小、符合“轻微”标准的事项,加以规范。涉及质量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事项,导致危害后果的风险较高,原则上不纳入。
三、落实实施
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行政机关将通过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及时复查改正落实情况。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四、实施时间
《广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