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海珠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依法依规管护河道,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确保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有堤防的江心洲, 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河道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立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长 湖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
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 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 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自然资源、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 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 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五)《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区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四) 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依据是什么?
(一)管理范围
1.河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 2398-2022):
5.1.2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城、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范围之间的水城、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5.2已建堤防河段
5.2.1以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护堤地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30m-50m,其中北江大堤河段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背水侧堤脚算起50m;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b)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衣田的堤防,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起算20m-30m;
c)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5.2.2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未明确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a)参照5.2. 1确定:
b)江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 50286-2013中13. 2.2的规定,其中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m-20m,2、3级堤防为20m-10m, 4、5级堤防为10m-5m;
c) 海堤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GB/T 51015-2014中14.3.2的规定,其中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m-15m,2. 3级堤防为15m-10m, 4、5级堤防为10m-5m。
5.5.1 湖泊的有堤防段,按5.2划定管理范围线。
5.5.2湖泊的无堤防段,其管理范围为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说明:河湖管理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 2398-2022)5.1.2等相关规范及指引文件要求划定:
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选择其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按照有堤防的河道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未建设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2.堤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
……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4)《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5)《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 2398-2022):
5.2.1以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护堤地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30m-50m,其中北江大堤河段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背水侧堤脚算起50m;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b)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衣田的堤防,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起算20m-30m;
c)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说明: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围。
按照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内河湖堤防不符合条例与指引中提及“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标准。因“背水坡脚”为“外坡堤脚”,且现实中存在“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的情况,所以《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条款为前三条款的补充,鉴此我区内河湖堤防也不适用该条款。
综上,参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 2398-2022)“5.2.1 c)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等相关规范及指引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划定护堤地范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堤防本身和护堤地均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因此存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线与河湖管理范围线重叠情况,可参照相关指引规定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3.水闸、泵站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说明:①此前2021年2月印发第一版《公告》里水闸或泵站管理范围划定为“中型水闸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50米、左右岸各偏40米,小型水闸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00米、左右岸各偏30米。”本次《公告》经勘察评估,结合水利设施实际情况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遵循《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区管中型水闸或泵站管理范围划界调整为“往上下游各偏100米、左右岸各偏30米。”区管的小型水闸或泵站管理范围划界调整为“往上下游各偏20米、左右岸各偏15米至30米。”根据水闸或泵站建筑物规模大小、结构及分布情况结合周边环境,在15米至30米区间取值作为左右岸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②黄埔涌南闸、黄埔涌北闸位于我区管辖范围内,于2007年由市水务局建设完工运行,2020年广州市河涌监测中心(市水务局下属单位)作为两座水闸具体责任单位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安排部署,已完成黄埔涌南闸、黄埔涌北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2020年12月广州市河涌监测中心发函希望我区支持推进黄埔涌南闸、黄埔涌北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因此黄埔涌南闸、黄埔涌北闸划界成果与我区管辖的河湖、堤防、水闸、泵站划界成果一同于2021年2月完成了信息公告。
(二)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综上,堤防、水闸保护范围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划定。其中泵站保护范围划定根据条款第二点“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四、本《公告》第四点依据是什么?
(一)《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立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长湖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示牌和公示牌。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五、本《公告》第五点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六)《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等水域内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公告》第六点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终止。故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外,2021年2月8日区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海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