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为激发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主动性,持续夯实节水型社会创建成果,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穗埔水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该《办法》有效期为3年。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14条。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奖项的设置。第四条到第六条规定了各奖项的授予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奖励的标准。第八条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确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奖励的申报、评选等事项。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三)《广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三、对几个重要条款的说明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工业生产用水单位上年单位产品取水量或单位产值取水量至少同比减少20%”单位产品取水量计量单位一般与《广东省用水定额》对应,单位产值一般指吨水/万元产值。
(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单位满足第四条(一)(二)(四)(五)(六)项的,只能按本办法申请一次,不得多年申报。申请第四条第(三)项奖励的,节水称号需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获评,获评不同称号可重复申报奖项。”获评不同称号指市级节水载体、省级节水标杆和国家级水效领跑称号。
(三)《办法》第七条,“申报节水工作优秀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上两年度的用水总量、产品用水定额、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年度指自然年,水量以供水单位开具的用水发票为准。
申报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在黄埔区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同时符合信用管理、节水办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