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分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等5个行政区管辖区域内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通告。为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引导我区群众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公共安全,制定《通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其施行细则。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通告》划定我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从增城区荔湖街雁塔大桥向北沿增江河接北绕线后,向西至珠三角环线后,向南至广惠高速沿线接增江河向北至雁塔大桥的闭环范围内;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范围内。
2、《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通告》设定我区的管辖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通告》的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