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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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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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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办规〔2023〕8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增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本区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重要规划;

  (三)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土地、湿地、矿产、生物、水等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有重大影响的公共建设项目;

  (六)批准大型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资源热力电厂等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项目的专项规划选址;

  (七)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供水、燃气、教育、基本医疗、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社会保障收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九)决定对生态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内部法制机构审核并由本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布、印发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区司法局负责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决策草案调研、起草,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决策执行、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区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七条 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 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八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经区委同意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列入目录并报送备案。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

  有关单位之间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分歧,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过程中,遇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上级有关规定正在调整等情形,不能在决策计划时间内完成的,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决策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决策承办单位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应在延长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区政府提出再次延长期限的申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再次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订、不可抗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严重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评估调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暂缓或终止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区政府进行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重大行政决策暂缓或终止起草。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按照如下步骤:

  (一)调查研究。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区政府作为决策依据,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本区区情和现实需求。

  (二)起草草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三)风险评估。根据本章第四节进行。

  (四)专家论证。根据本章第三节进行。

  (五)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制作意见汇总表。对拟不采纳的意见应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六)公众参与。根据本章第二节进行。

  (七)集体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其他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决策送审稿,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拟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送请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或者经复审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时附上相关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除涉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同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方式听取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下列事项:

  (一)决策草案全文或者公众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二)关于决策草案的说明;

  (三)决策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实际需要,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或者社会组织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听证:

  (一)制定或者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社会保障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广泛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社会高度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事项;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座谈会、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采纳,采纳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人选由决策承办单位从专家库中选定,也可以通过个别邀请,有关单位、研究机构推荐等方式选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曾参与前期研究工作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专家、专业机构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参加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参加的专家应当不少于9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出台时机;

  (三)决策实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或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专家、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不应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的阐述,还应当注重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实证分析。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单位重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国家安全、政治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四)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的情形。

  (五)经济发展风险,包括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六)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严重负面舆情评价的情形。

  (七)资源保护风险,包括可能造成破坏性开发、超负荷利用或者其他不利于资源保护的情形。

  (八)城市绿化保护风险,包括毁坏古树名木或者其他影响城市绿化质量的情形。

  (九)历史文化保护风险,包括破坏历史文化遗存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或者其他破坏性开发情形。

  (十)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交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第三十条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决策事项,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

  送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公函;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包括区政府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意见、公众意见、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及采纳情况)、调研报告、听证材料、不一致意见的专门说明等其他材料;

  (五)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有关材料;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和复审有关材料;

  (八)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

  (十)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应当明确告知其补充;未按时补充的,可以退回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三十四条 区司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区政府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区政府讨论;

  (三)已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但存在瑕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后提交区政府讨论;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讨论。

  对国家和省、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将采纳情况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的请示,应附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材料,以及区司法局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认为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区长决定提交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经分管负责人、区长同意后,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区司法局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区长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出决定。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区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出台前应当由区政府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形,向区委请示报告。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向区委请示报告前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穗增常〔2022〕30号)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于应当报送增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或者备案的,决策经过区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出台前,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穗增常〔2022〕30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后续程序。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区政府应当自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汇总、归档。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决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

  第一节 决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有权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报告,区政府认为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区政府集体讨论、向区委报告等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经区委审定后执行的,还应当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作出重大调整或者中止执行的,区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二节 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区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五章决策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条 决策事项纳入政府督查范围。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督查对象,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区政府或者区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区政府或者区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法治建设考评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

  上述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在出台前向本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四条 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相关程序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履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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