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花府规〔2024〕1号
为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划定花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花都区辖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白坭河炭步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白沙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伯公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福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洪秀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九湾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流溪河北兴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花都段)、流溪河石角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花都段)、流溪河太平钟落潭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花都段)、羊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花都区辖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花都区芙蓉嶂白沙田桃花水母及其生态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和花城街全境,花山镇、花东镇、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梯面镇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聚集区。
(四)花都区辖内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以上区域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二、非禁养区范围
花都区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和花城街全境,花山镇、花东镇、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梯面镇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聚集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花都区辖内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原有畜禽养殖场的设施、项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限期搬迁、关闭。逾期不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四)在非禁养区域已建或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土规划、用地、环境保护、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指畜禽是指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及特种畜禽。
(二)本通告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发布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