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22年3月1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相应废止。原《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不适用房屋首次登记。为了依法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除了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还应提交房屋已经竣工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了依法行政和深化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进一步衔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业务,《通知》将各类型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的房屋竣工材料样式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通知》已按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履行征求局内外单位和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公众代表座谈、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二、主要内容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办理要求
《通知》明确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者因扩建、加建、改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房屋已经竣工材料为《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办理要求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含扩建、加建、改建,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意见书记载为准)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者因扩建、加建、改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竣工验收的验收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要求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依据鉴定合格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提交房屋或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另外,《通知》明确了我市港口工程、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绿化、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文件出具部门,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
三、惠企利民社会效益
(一)细化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明确失信被执行人资产处置。优化前,未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限制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首次登记等业务。优化后,当事人已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不予办理当事人作为交易受让方购买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但可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及当事人作为交易转让方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通过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限制性要求,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资产处置路径,助其解决经营难题。
(二)优化破产企业房产处置程序,明确办理首次登记材料。优化前,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因工程缺少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优化后,明确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的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房屋或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