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
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市政策文件库

【政策解读】《广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24-02-20
  •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分享到
  • -

  一、延期说明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下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2021年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广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穗发改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2022〕195号),将《细则》延期2年。

  《细则》实施近三年来,各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全市油气输送管道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动态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有效防范了安全风险,油气输送管道平稳运行。《细则》与现行政策要求一致,实施期间,未出现司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等不适用重新发布程序的情形,具有可行性。

  《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无修订,广州市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总体形势未发生政策性变化,本《细则》仍需继续指引广州市油气输送管道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具有必要性。

  对《细则》少量表述作了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必要调整:一是删除原文中第一条引用的《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二是将原文第三十八条的实施时间改为“2024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二年”。

  二、制定目的

  一是厘清部门职责。建立油气输送管道风险管控工作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风险管控涉及的各个环节,明晰管道企业、市区两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管控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规范油气输送管道风险管控流程。按照满足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工作需要的要求,对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上报、更新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是健全油气输送管道风险管控体系。从职责分工、风险管控、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角度,拟定条款内容,做出相应的规定,建立全市统一、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风险管控清单,提高风险管控工作有效性,保障风险清单上报与更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符合全市油气输送管道领域双重预防机制要求。

  四是获取全市油气输送管道风险数据。通过前期调研发现,目前实行的安全风险报送制度,在风险清单内容、上报与更新流程及时机、动态管控等方面存在不足,《细则》的上报更新制度能够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油气输送管道风险数据。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规章《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细则》主要由总则、工作职责、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风险清单上报与更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计38条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等相关表述,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油气输送管道的风险管控,以及市级和区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细化工作职责。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按照管道企业主体责任、市区主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的划分,分别逐项列明了不同主体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中应重点开展的工作,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管道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流程及内容。通过对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和控制等内容的规定,明确评价标准、时限要求和建档管理制度,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全链条科学管理。

  四是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控。以风险清单定期上报和更新为抓手,实时关注危害因素变化情况,实现企业和市、区主管部门对安全风险动态化管控。

  五是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检查、预警信息发布、重大风险挂牌警示、定期评价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列明了督促整改、提醒告诫、失信惩戒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力求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五、填报要求

  填报对象:我市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和各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填报时间:管道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管道风险位置所属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风险清单,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风险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校正,汇总编制区级油气输送管道风险清单,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发生更新时,管道企业应在更新后的3日内上报,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报送风险清单后的3日内上报。存在重大风险的,管道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详细报告包括管控措施及效果在内的风险管控情况,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前汇总管道企业上报的重大风险的风险管控情况,并向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上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