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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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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6
  •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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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要求,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和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对民办技工学校的申办者、学校的专业设置、办学场地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共有办学技工院校20所,其中技师学院7所、高级技校4所,研究机构1个,在校生11.36万人,稳居全国城市第一。但目前我市缺乏统一规范的民办技工学校审批管理制度,迫切需要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民办技工学校审批管理的系统性制度安排,以便促进我市技工教育更好发展。因此,制定和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制造业立市”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条文共十五条,就本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进行了全面规定。

       1.《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审批对象为广州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

       2.《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举办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举办主体资格和基本设立条件。在举办主体资格方面,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举办主体,并对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和个人的相关资格要求进行分别列举。在基本设立条件方面,对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举办名称、设置标准、办学场所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学校名称的使用和表述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一个民办技工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3.《办法》第五条, 对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性质进行了分类,并明确筹设、设立均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区分办理,同时对民办技工学校的筹设、设立的环节要求进行了区分。

       4.《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申办的实地考察评议要求,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4〕3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不少于5名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按照全省统一的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议。

       5.《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了筹设审批、设立审批的流程及法定救济方式。

       6.《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民办技工学校筹设或设立申报的审批时限,同时明确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审批可通过系统全流程网办,如采网办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理。

       7.《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校长和办学场地变更、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及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性要求。其中,校长和办学场地变更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举办者变更需完成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学校名称变更及学校分立、合并变更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

       8.《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学校应当终止的四种法定情形,分别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技工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9.《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的例外规定和具体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三、《办法》主要创新亮点

     《办法》明确了我市申请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的类型、资格、条件、名称、流程,以及变更、终止的程序,审批事项更加清晰,区分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我市推进民办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依据。在提升行政效率方面,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审批已全流程提供网办,并为申请人提供全流程申请辅导服务。

       四、《办法》相关政策问答

    (一)制定和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和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目的。一是提高我市民办技工教育法治化办学水平,推进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开始实施,新职业教育法对技工教育做了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做出了重大制度安排。制定和出台《办法》是高质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技工教育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落地。落实落地技工教育顶层设计,提高民办技工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水平,加强民办技工教育规范引导,亟需制定和出台我市《办法》。二是承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下放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函》(粤人社函〔2012〕4660号),各市县属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国外、境外除外)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权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此前已批准设立的所有市县属公办、民办技工学校变更、年审、终止其他日常管理职责,一并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高效履行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好民办技工学校审批权下放,我市需要制定和出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定和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一网通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对省厅相关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有关文件的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利于用好行政审批权,规范、提高我市民办技工学校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为推进我市民办技工学校依法审批、依法办学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中对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要求?

       答:为持续保持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办法》中对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进行了明确。第一点是要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二点是要求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表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表述规范,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三)《办法》中涉及的审批事项是否全流程网办?

       答:《办法》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网办,为提高行政效率和申请人便利,网办地址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模块,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行政许可办理。因网办系统的审批时限要求,我市民办技工学校筹设、设立审批提供了申请辅导(辅导服务:020-83196659),为申请人提供对拟申请学校的政策要求、场地要求、人员要求等申请前辅导,申报前辅导主要包括材料辅导、场地考察,对符合申报要求,到达申报条件的,进入网办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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