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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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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9
  • 来源: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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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必要性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水规字〔2022〕4号)于2022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2023年修订,2024年1月1 日实施,《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为此,《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需对涉及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修订后的《规定》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

三、规定》的主要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之规定,对我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水利厅不再作为复议机关。据此,《规定》将第二十九条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水利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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