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区直各预算单位,增城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印发
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增城区预算单位是指增城区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三类事业单位。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当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核算内容相同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在同一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贷款账户。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当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七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根据单位类别和账户性质及用途,分为财政审批类账户和财政备案类账户进行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账户以及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资金类账户。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不涉及财政资金类账户。
第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
(一)基本存款户
预算单位应当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1.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当在区级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2.党费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单独开立一个党费账户。
3.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工会组织名义开立一个工会经费账户。
4.外汇账户。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5.代管资金账户。镇(街)根据管理需要可开设1个代管资金账户,用于管理核算由镇(街)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非财政性资金,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6.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要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符合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贷款的,可在贷款银行开立一个贷款一般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条 除国家政策明确存放银行和具有保密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一般应当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时,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
(二)开户申请函。应简要说明申请开户的用途、账户性质、开户行规范全称、开户依据或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提供按《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库〔2018〕18号)规定的程序选择开户银行的相关佐证材料(如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或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写明账户性质、开户行规范全称、开户依据或理由等);
(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区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开立食堂基本户,应提供成立食堂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3.开立工会账户,应提供工会法人证书或成立工会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4.开立党费账户,应提供上级党委批复成立党组织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5.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关文件。
(七)其他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报送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退回资料给预算单位,同意开立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具《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附件2)。同意开立的有期限的账户,区财政局在《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自《批复书》批复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持《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开户。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3)报区财政局办理开户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开户银行的,视同开立新的、撤销旧的银行账户,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变更,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下列事项,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变更,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一)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性质或账户用途的;
(二)预算单位需延长临时账户使用期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变更审批类账户下列事项、变更财政备案类账户,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账户信息的;(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后,预算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一)预算单位合并的;
(二)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三)预算单位有期限的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要求开立专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制度文件不再执行的;
(五)用于核算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项目完成竣工决算的;
(六)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当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否则,原账户资金不得转出。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办理撤销备案,提交《备案表》。
第六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财政审批类账户和财政备案类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以下简称账户财政年检),原则上每三年年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当年度账户财政年检的预算单位,应当对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与已报区财政局备案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区财政局报送《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年检申请表》(附件4)。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账户财政年检或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未报区财政局审批开立的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一律撤销,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向区财政局申办审批手续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规定完成对账户财政年检申请的审核,以《广州市增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年检确认书》(有效期3年,以下简称《确认书》,附件5)批复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每年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向开户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账户年检),预算单位收到《确认书》后应当提供给开户银行。各开户银行将有效期内的《确认书》作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提条件。凡未经财政部门办理账户年检并取得《确认书》的预算单位,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律不予办理开户银行账户年检。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办理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严禁预算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开户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开立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范围参照《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时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20〕3号)。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区审计局等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开户银行应当如实提供受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令整改纠正或撤销账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广州市增城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增财〔2018〕2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