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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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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0
  • 来源: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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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2”思路举措,更好应对房地产市场下行系统性风险,推动我区城中村改造高质量发展,我局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城市更新创新政策3.0)印发实施以来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继续深化改革创新,编制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文本共有九条,主要是按照项目审批、资金监管、企业引入的结构进行编排,其中:第一至三条是优化方案成本核定、用地支持、政策性住房配建的相关措施,第四至七条是优化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相关措施,第八至九条是优化企业引入的相关举措。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直击难点,优化审批机制。第一条提出区分临迁费计算年限,明确了项目改造成本临迁费部分可按5年时间核算的具体条件;第二条提出强化用地支持力度,允许旧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办理调整征地前置协商协议、退回用地报批规费后纳入改造;第三条明确政策性住房配建要求,根据项目融资居住地块平均净容积率(4.5)确定项目是否配建政策性住房。

  2、优化监管,释放资金活力。第四条提出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流程,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免除更新和住建部门双重审批,由住建部门按市有关规定审批;第五条框定预售资金拨付范围,明确安置区建设进度因客观因素滞后于融资区的情况下融资区预售资金的拨付范围;第六条提出优化分期改造项目资金缴存标准,提出分期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与项目首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之差,可按30%比例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缴存;第七条设定复建安置监管资金现金留存限额,结合项目规模分段设置复建安置监管资金中的现金部分留存额度。

  3、完善规则,疏通引入渠道。第八条提出优化竞选保证金缴交标准,降低了申请合作企业在报名阶段需缴交的竞选保证金;第九条规范项目合资公司设立规则,明确可由竞得合作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与招商主体或其他联合体成员共同成立项目合资公司。

  三、其他说明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制定相关工作指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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