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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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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5
  •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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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实施的背景

(一)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在已完成《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基础上,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随着PM2.5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广州市大气污染物减排空间进一步压缩,PM2.5、PM10、二氧化氮等空气质量指标进一步下降面临巨大压力,为巩固和深化固定源氮氧化物、颗粒物治理成效,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通告》。

(三)巩固和深化我市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的需要。通过强化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治理,全市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保留的24台燃煤机组锅炉大气污染物均已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本《通告》进一步巩固燃煤机组治理成果,推进高污染燃料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预计年减排氮氧化物排放约600吨。

二、《通告》的适用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

《通告》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二是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且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是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是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集中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

五是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六是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四、《通告》执行时间

《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通告》的主要特点

(一)执行性强。本《通告》延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范围和管理类别,对现有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4台机组锅炉,强化日常管理,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具有可执行性。

(二)可行性强。据前期可行性调研分析我市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炉窑情况,本《通告》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水泥、玻璃等行业2025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针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炉窑,提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具有可行性。

(三)实操性强。按照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要求,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煤电机组升级改造,进一步实现减煤目标,具有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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