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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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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5
  •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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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埔府征前公〔2024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峰社区塘一经济合作社、云埔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永和街新庄社区横坑经济合作社、新庄社区隔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2.6215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8212公顷(园地0.3306公顷、林地0.3867公顷、草地0.1039公顷)、建设用地1.800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2038公顷(耕地0.0033公顷、园地1.5258公顷、林地0.5708公顷、草地0.1039公顷)、建设用地0.2645公顷、未利用地0.153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开放大道北(永和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26万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5.4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0.54万元/亩)。详见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12%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该征地项目涉及黄埔区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峰社区塘一经济合作社、云埔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永和街新庄社区横坑经济合作社、新庄社区隔塘经济合作社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35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218.7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15天)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5天)

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峰社区塘一经济合作社

2024415日至2024429

黄埔区萝岗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吴小姐;联系电话:82083459

2024510 日至2024514

云埔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2024415日至2024429

黄埔区云埔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原先生;联系电话:82119922

2024510 日至2024514

永和街新庄社区横坑经济合作社、新庄社区隔塘经济合作社

2024415日至2024429

黄埔区永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26219772

2024510 日至2024514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刘先生,电话:82113843,地址:黄埔区汇星路81A4417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三)关于202373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埔府征前公〔202339号),因地类面积变化,现作作废处理。

七、公告时间

2024415日至20245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44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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