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1716号)的要求,制定了《广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139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9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内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的区。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市级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四个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其他部门人员或专家参加。
各区可以参照市级验收小组的单位和人员,成立区级验收小组(附件1)。
第五条 验收采用“现场核实、实地走访”的方式。验收工作按区级自查自评和自验、市级核验、省级抽验的先后顺序开展,由同级的验收小组具体实施。
区级的自查自评和自验以“改革一区,验收一区”为原则,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灌区以灌区为单元填报,改革完成一宗验收一宗;其他管理模式的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和井灌区以行政村为基础单元,乡镇按灌区类型分类汇总填报,改革完成一类验收一类。
第六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合格后,应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章 验收依据、条件及内容
第七条 验收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以及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基本验收条件主要包括:
1.改革面积任务全部完成;
2.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四项机制建立健全;
3.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4.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5.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
6.用水计量(包括以电折水等)到位;
7.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
8.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效运作;
9.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台账详实、准确。
第九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领导。包括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核定改革范围、强化考核督导、建好改革台账等。
2.运行机制。包括四个机制,一是水价形成机制,主要是合理制定农业水价、明确分类分档水价、科学核定灌区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总体到位等;二是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主要是年度资金计划及落实管护经费情况、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建立节水奖励机制等;三是工程管护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管护组织、明晰工程产权权属、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等;四是用水管理机制,主要是用水计量到位、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等。
3.改革成效。包括完成改革任务、促进农业节水、工程运行良好、综合效益、群众满意度等。
第四章 验收评定
第十条 各区验收小组按照“现场核实、实地走访”的方式,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验收对象逐一验收,填写《验收意见表》(附件2)并签名确认。根据验收对象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当样本,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附件3)。
第十一条 各区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和自验,并提交自验报告(附件4)。自验报告还应当包括本区的《验收赋分对照表》(附件5)、全部验收对象的《验收意见表》(附件4)以及佐证材料汇编等。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按照《验收赋分对照表》,采用百分制评估有关指标得分,总分不超过100分,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区,责令限期整改,确保2024年9月底前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市验收小组采用“现场核实、实地走访”的方式,对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的区开展验核,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验收资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小组
2. ***(改革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意见表
3. ***(改革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公众调查问卷
4. ***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自验报告(提纲)
5. ***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
附件1
附件2
***(改革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意见表
***(改革区)验收意见表签名确认
附件3
受访人基本信息:(受访人必须是改革区域受益群众)
姓名: 年龄:
身份:□村民 □政府管理人员
您知道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吗?
□了解 □有点了解 □不知道
农业水价改革前,该地用水需求能否得到满足?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其他
农业水价改革后,该地用水需求能否得到满足?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其他
改革后,对农作物有明显好处吗?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其他
您所在村当前水价价格是多少(元/立方米)?
□0.1元以下 □0.1至0.2元 □0.2至0.3元 □其他
现在的水价,您是否能承受?
□能 □一般 □不能 □其他
您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满意吗?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您认为改革完成后对您生活的影响是:
□有好影响 □没什么影响 □有坏的影响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附件4
***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自验报告(提纲)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健全四项机制
(三)主要改革成效
(四)存在主要问题
二、验收组织情况
(一)验收小组组成
(二)验收组织实施
(三)验收赋分情况(验收赋分对照表)
(四)验收意见结论(验收意见表)
三、有关意见建议
附件:***区验收赋分对照表及佐证材料汇编
注:此验收赋分对照表为各区验收小组提交验收报告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