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早晚高峰道路交通压力,适应广州交通机动化出行需求增加的新形势,在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支队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开四停四”管理措施优化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修订并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下称《调整通告》)。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文件制定目的
此次管理措施的优化,是基于广州当前早晚高峰交通拥堵问题突出的现状,为了更精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而做出的调整,同时为临时来穗车辆提供了更多、更灵活的出行时间选择,保障正常通行。我支队在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会同第三方科研机构调查研究、评估论证优化调整方案,并综合公开征求的市民意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座谈意见,不断优化完善管理措施,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限行规定
工作日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配套保障措施
1.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已同步在广州市金盾网挂网,方便市民参阅。
2.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3.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依法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如紧急就医)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明确《调整通告》小客车定义
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