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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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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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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8
  •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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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背景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简称《内保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困难,且缺少与《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融合衔接的内容和规定,2019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穗府办规〔2019〕6号)印发施行,对《内保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市在用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穗府办规〔2019〕6号)(下称《意见》),将于2024年7月3日到期。为此,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下称《续期意见》),对有效期届满的《意见》做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文件制定依据

  《内保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文件制定目的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水平

  广州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具有经济发达、区域广、人口流动性大、企事业和机关单位众多的特点,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复杂且任务艰巨。《内保条例》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续期意见》通过细化保卫力量配置比例、职责等要求,进一步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当前各行业内单位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业主管部门依据《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进行监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困难。《续期意见》强化和明确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责任、检查内容、检查要求,使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中有据可循,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夯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三)织牢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单位内部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国民幸福生活的保障。针对广州实际情况,以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导单位内部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公安机关、政府机关和单位的防范意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体系,对提高社会治安防范和维稳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文件主要内容

  《续期意见》实体内容与《意见》保持一致。《续期意见》共六部分25条,第一部分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第二部分为政府的领导责任,第三部分为单位主体责任,第四部分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五部分是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责任,第六部分是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4年7月4日至202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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