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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4-07-01
  •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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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 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及意义

  自2011年《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正式实施以来,我局于2013年12月5日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民〔2013〕399号)后,并于2014年全面铺开各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近年来,我局也在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成立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组建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制订了《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等19类评估指标体系及有关配套文件。紧紧围绕“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创”的评估宗旨,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全国首创常态申报、分级评审、联合评估、委托评估、关联评估、独立评估等工作机制,建立广州等级评估模式,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有效引领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随着这些年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发展及机构改革变化,我局分别于2019年3月、2020年3月对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近年来,随着评估工作的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日益健全,评估结果运用逐步扩大,社会组织评估在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22年 12 月 26 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 号),对全国各地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遵循“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实行“本级登记、本级评估”等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我局认为有必要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办法》,继续深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制订依据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

  2.《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

  三、修订重点

  我局向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民政局等 43 个相关单位征求了《办法》的修改意见。之后,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稿)。具体修订重点如下:

  1.将第七条第(二)项“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修改为“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修改为“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专业机构”。

  3.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项“…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完成最近两年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或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删除。

  4.将第十四条第(五)项“在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自评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申请等级评估时,由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评估经费由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删除。

  5.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暂不具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条件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委托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估经费由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删除。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架构保持不变,共八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管理,评估程序和方法,回避与复核,评估等级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依据、对象、概念、原则和工作机制,以及等级评估是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开展。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申请等级评估的条件和不予评估的情形;明确等级评估的内容包括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发挥作用和党建工作等五个方面,以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怎样划分等级分值。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共五条,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复核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上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管理。共八条,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的选聘的方式及每个岗位人员的条件、权利及义务;对上述岗位人员的管理要求,设立举报制度。

  第五章:评估程序和方法。共二条。《办法》明确了实行分级评审,申报1A、2A评估等级的,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提交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评估委员会终审并确定评估等级。申报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单位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初评与评估委员会终评的方式确定评估等级。《办法》还明确了申报3A及以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主要程序“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自评、提出评估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初评、评估委员会终审、结果公示、公告发布等各环节”。

  第六章:回避与复核。共六条。规定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的规避的情形与复核的程序。

  第七章:评估等级管理。共十条。明确评估等级管理,包括评估有效期,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管理,以及规定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明确评估降级或取消的相关情形、对应处理及相应限制。

  第八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等级评估经费保障,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明确等级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制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广州市民政局  020-8317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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