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保证防洪、供水、生态安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河道岸线资源,促进河道岸线资源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加快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0〕1689号)《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2〕125号)等文件要求,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从化区小海河、龙潭河等15条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岸线资源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制定与发布《通知》非常必要。
二、制定目的
《通知》的制定与发布有利于加强岸线资源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保证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是全面落实河长制“严格河道空间管控、管理保护水域岸线”相关任务,进一步提升对水域岸线的管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四)《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应当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等专业规划,作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依据。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明确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相关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在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对从化区小海河、龙潭河等15条河道岸线控制线及岸线功能区划定成果及管理要求进行公告。
岸线控制线及岸线功能区划定主要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广东省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等相关文件政策法规中的技术要求,划定临水控制线、堤顶控制线、管理范围线、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及岸线控制利用区。
(1)岸线控制线
1)划定标准:
临水控制线是在河岸临水一侧顺水流方向划定的控制线,采用2020年11月经区政府公告的潖江(二)河等19条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及2020年12月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的小海河等4条河道河湖划界成果;
堤顶控制线是堤防工程临水侧堤顶线,以2020年最新实测地形及相关河道整治资料为基础,将现状堤防迎水侧堤顶线及规划河道堤顶线划定为堤顶控制线;
外缘边界线是为保护和管理岸线资源而划定的岸线外边界线,采用2020年11月经区政府公告的潖江(二)河等19条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及2020年12月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的小海河等4条河道河湖划界成果。
2)划定成果:
15条规划河道共划定岸线控制线587.34km,左、右岸岸线控制线长度分别为292.53km、294.81km。
(2)岸线功能区
1)划定标准:
岸线功能区在临水控制线与外缘边界线之间划定,不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区域。
岸线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段从严划定为岸线保护区,保护区管控要求按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管控要求执行。
岸线保留区: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划定为岸线保留区,保留区管控要求按二级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管控要求执行。
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保护区及保留区范围以外河段两岸全部划定为控制利用区。
3)划定成果:
15条河道共划定岸线功能区234段,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长度分别为135.64km、19.37km、430.03km,分别占比23.09%、3.30%、73.22%。
五、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次公告的龙潭河、大坑水、沙溪水、旗杆河、联溪水、玉溪河、牛路水、汾田水、鸭洞水、小海河、朝盖水、凤凰水以及潖江(二)河广州市段、黄茅水、民乐河等15条河道。
(二)管理规定
“三线”“三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19-2019)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
当岸线保护区划定的依据发生调整变化时,经科学论证,可相应进行调整。
(1)岸线控制线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要逐项梳理,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其中,对防洪有明显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防洪没有影响的,可统筹安排,结合城乡综合治理有计划地清理整治。
河道内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组织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要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安全。
违法违规、历史遗留、涉及群众生计等问题:区分问题性质、违法情况、破坏程度、发生时间、责任主体等分类制定清理整治意见。
控制线内合法产权建筑(有宅基地的农村自建房)不作为违法建筑,可保留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后不得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重建,需另行选址重建。待河涌整治工程实施时,对控制线内占用水域、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合法建筑物,可考虑采取补偿后,予以拆除。
(2)岸线保护区管控要求
一般管控要求:岸线保护区要确保岸线保护区的保护目标,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
因一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须拆除;禁止倾倒、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因生态红线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可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①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活动;②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③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等活动,以及防洪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④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公益性的自然资源监测或勘探,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碧道项目: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河长办关于支持万里碧道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0〕268号)的规定。碧道建设需要改变现状河道岸线的,应根据碧道建设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河道控制线。
重大项目:确需在岸线保护区内建设的国家及省级重要基础设施、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广东省的城市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经充分论证后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3)岸线保留区管控要求
岸线保护区内准入项目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均可在岸线保留区建设。
一般管控要求:岸线保留区在规划期内应当维持现状。
因二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岸线保留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重大项目:确需在岸线保护区内建设的国家及省级重要基础设施、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广东省的城市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经充分论证后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4)岸线控制利用区管控要求
岸线控制利用区建设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管控要求与现状河道管理一致,严控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管控方式:岸线控制利用区分控制利用强度、控制利用方式进行管控。
准入条件:岸线控制利用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协调岸线保护要求和沿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不影响防洪、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以实现岸线的可持续利用。
六、制定过程
《通知》制定过程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确保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通知成果已征求区各有关单位、区人大、区政协等意见并修改完善。
为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2023年3月2日至4月1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