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做好《预案》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必要性
本预案已到修订的年限。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广州市南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于2020年11月6日由区政府办印发,已到修订的年限。
二、预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南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预案。
三、预案主要内容
本预案主要从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预案还新增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和应急响应级别表,为启动应急响应提供了清晰化的流程和依据。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明确了各部门防范应对不同灾种、不同级别气象灾害的响应措施,为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沙行政区域内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5种天气事件影响下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台风、暴雨、干旱、雨雪冰冻灾害响应启动和应急处置流程按照《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气象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三)监测预警
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天气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灾害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 2 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应灾种、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可参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参照《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签发启动,Ⅱ级、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签发启动。
(五)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响应启动和应急处置流程执行《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及雷雨大风灾害防御和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附录11.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