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的紧急需要,为确保虎门大桥桥梁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8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虎门大桥限制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的通告》(穗公规字〔2019〕5号)(下称《通告》),自2019年8月16日0时起,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
按照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有关计划和工作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的交通管制措施,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虎门大桥限制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通告有效期的通知》(穗公规字〔2024〕1号)(下称《延期通知》),对《通告》进行重新发布。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新闻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文件制定目的
《延期通知》是延续实施《通告》交通管制措施并重新发布的文件,制定的目的是根据虎门大桥桥梁安全检测维修工作有关计划和工作需要,继续实施“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虎门大桥桥梁结构安全。
四、文件主要内容
《延期通知》并未修订《通告》内容,仅将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15日(即延长5年)。相关交通管制措施仍然与《通告》保持一致,即“全天禁止货车及40座以上客车通行莞佛高速虎门大桥段(太平立交-坦尾立交)”。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