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
关于优化“工业快批”审批服务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优化“工业快批”审批服务机制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优化“工业
快批”审批服务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围绕“审批大提速、效能大提升”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服务,高效推进工业项目落地建设,全力打造更好更优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简称“工业快批”3.0)。
本措施适用于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管理范围内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第一条扩大环评承诺制全信任审批范围
将环评承诺制全信任审批范围由检验检测类实验室扩大至安全环境影响可控的实验室、食品制造和生物医药行业。对纳入环评承诺制全信任审批的项目,区行政审批部门在企业提交承诺书后即可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审批通过后3个月内对环评文件进行检查。
企业应严格落实承诺和相应环境管理要求。具体安全环境影响可控范围和标准,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第二条优化涉及轨道交通规划线路项目的审批程序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区规划审批部门建立轨道交通规划审批的快速协调机制。
涉及远期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且规划建筑在轨道交通中心线两侧各扩25米宽度范围之外的工业项目,区规划审批部门可先行规划审批。项目方应在开工前取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支持意见。取得意见存在困难的,启动快速协调机制推进解决。
涉及已建成或已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的轨道交通线路管控范围的工业项目,或规划建筑位于远期规划轨道中心线两侧各扩25米宽度范围内的,启动轨道交通快速协调机制推进解决。(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三条优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控制范围项目审批程序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争取上级支持,将区应急主管部门编制的区“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安全控制范围成果纳入市“多规合一”平台。
对属于安全控制范围内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新出让工业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部门在项目确定用地选址后告知意向单位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事宜。对于属于安全控制范围内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存量工业项目,由区规划审批部门告知项目方应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事宜。由区应急主管部门前置服务,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区规划审批部门就企业编制完成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征求区应急主管部门意见,区应急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明确意见。其中,回复无实质修改意见的,由区规划审批部门按程序开展规划审批工作;回复有不同意见的,由区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修改完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修改完善符合安全管控要求的,区应急主管部门应函告规划审批部门。(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四条优化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免于单独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新建建设项目时,仅建设一幢建筑物且建筑高度≤60米;
(二)建设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的地块,在规划新建建设项目时,规划建筑高度≤60米或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三)加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五条优化“带方案出让”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带方案出让”项目,如需对所带“方案”进行调整,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于单独申请办理设计方案调整,直接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一)调整规划指标不超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规划总平面图相应指标的;
(二)涉及建筑外立面调整,经行业专家评审或区规划审批部门认定属于正向优化的。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六条优化接驳排水审批程序
对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的,企业可申请合并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优化绿化管理事项审批程序
纳入全信任筹建的工业项目,因开设机动车出入口需迁移市政树木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出具协助企业迁移城市树木的函,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具体实施。项目方取得用地手续后补交相关材料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
第八条优化路口开设审批程序
加强协同,进一步完善路口开设审批流程,推动工业用地项目筹建。
(一)优化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涉及未移交市政管养道路的审批。工业项目需在未移交市政管养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由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和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相关意见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二)优化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涉及占用其他用地的审批。工业项目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占用未出让的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占用其他权属人用地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并告知土地权属人。工业项目与土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再行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三)优化机动车、人行出入口开设规划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规划批复的工业项目,因避让地上、地下设施或树木等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的,在符合《黄埔区地块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的情况下,免于规划调整手续,直接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等手续。工业项目开设人行出入口的,免于单独规划报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四)纳入信任筹建的项目用地手续与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手续同步办理。纳入信任筹建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区行政审批部门向项目方出具支持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意见,项目方自行建设。(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企业筹建服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