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通知如下:
一、鉴于《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对于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作为地名有明确禁止性规定,鼓励支持企业结合本企业经营方向、企业文化、发展愿景等实际情况进行建筑物标准地名申报;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地块内建设的项目,如有部分建筑物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前(2022年5月1日前)已取得以企业名称的标准地名批复的,后续建筑物可沿用原标准地名进行拓展使用。
二、支持企业关于品牌宣传推广的合理需求,对于企业自建且以自用为主的总部大楼,可以在建筑物外立面、楼顶等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企业名称、品牌LOGO作为广告招牌。请各区街镇按规定做好建筑物广告招牌的指导服务。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持续畅通企业诉求反映和问题解决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聚焦企业发展困难问题,想方设法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共同合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