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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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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3
  •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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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材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锚定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走前列当尖兵”目标任务,我区坚决扛起“经济大区”责任担当,为打造全市乃至全省高质量发展示范标杆筑牢法治保障。在此背景下,区司法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衔接上位规定,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水平,对现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埔府〔2021〕1号)进行全面修订调整,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区司法局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国家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规定》)等上级文件规定,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埔府〔2021〕1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及一般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等。

  (二)起草:一是根据上级规定新增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前置条件,并调整公征期限及相关要求;二是新增司法行政部门可在起草阶段列席座谈会、论证会或参与实地调研的情形;三是增加常年法律顾问意见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四是增加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审。

  (三)审核和审查:一是具体明确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的职责要求;二是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时限,以及对审查意见异议的处理;三是明确超过六个月未发布且制定依据发生较大调整的,或超出审核审查意见范围对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作出较大修改,原则上应当再次送审。

  (四)发布和备案: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管理责任部门及程序规则;二是强化规范性文件解读宣传工作并落实具体工作责任部门;三是鼓励起草单位开展翻译工作,明确具体要求。

  (五)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一是新增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各类情形;二是列举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情形,新增清理建议可由区政策统筹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定;三是细化规范性文件废止程序可具体简化的内容。

  (六)监督管理:明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区政务公开办)对文件解读宣传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新旧文件衔接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埔府〔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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