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执法改革的变化,顺应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趋势,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下称“《基准》”)对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设定减免责清单,涉及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强制共四个类别,合计70项执法事项,涉及14部法律法规规章。
从轻处罚清单(8项):从轻处罚,是指按照《基准》确定的处罚阶次的下一阶次实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有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设定从轻处罚事项。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为原则,对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高的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基准》对裁量情形、裁量幅度作出了细化规定,本清单的从轻处罚幅度与《基准》一致。
减轻处罚清单(39项):减轻处罚,是指按照《基准》确定的处罚幅度,在最低的金额以下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有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设定减轻处罚事项。细化、量化适用情形,做到适用情形设定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减轻处罚幅度在《基准》轻微情形裁量幅度以下。
免处罚清单(22项):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设定具体免处罚事项,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类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其中细化“法定免处罚”事项3项,“酌定免处罚”事项20项。
免强制清单(1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设定免强制事项,包括免强制适用情形以及配套监管措施。设定免强制事项共1项。
三、其他说明
对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体现,目的在于转变监管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罚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除本清单列举的事项之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