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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24-09-18
  • 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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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我市托育服务扩容提质,推动“幼有所育”走向“幼有善育”,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粤卫规〔2024〕7号)、《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穗府办〔202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实际,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财政补助标准及申请流程、退出机制、附则。通过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适用范围、补助类型、申请条件和程序等,引导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的基本内涵。

  “普惠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已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幼儿园普惠性托班的认定、收费和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申请、发放和管理。

  (二)明确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等级评定和程序。

  在认定条件方面,从主体资质、合法经营、收费价格和规范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纳入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符合“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等基本要求。认定程序方面,体现自主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已备案托育机构组织集中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托育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规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9-10月份。

  (三)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收费参考要求。

  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关于“普惠托育机构价格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80%”的规定基础上,在认定条件中按照各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同,设定不同普惠托育收费参考标准。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全日托保育费,不含膳食费)分区分级执行,其中天河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55%,对普惠性托育机构三个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应用,规定不同等级的机构可按相应比例调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收费标准。

  (四)明确政府扶持的主要方式及相关要求。

  共设定三种奖补类型和标准,分别是对街(镇)普惠托育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愿申请并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按照机构实际收托数给予运营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或五星级托育机构给予奖励补助。通过三年定向补助政策,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主动退出和 强制退出两种情形,普惠性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停止办托或不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机构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机构经营主体或机构法人不再存在等行为的由机构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及时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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