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属于什么类型的文件?
答:本《促进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公布实施,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促进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促进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办法于2019年12月起公布实施,有效期三年,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涌现出一批文物活化利用典型案例。为贯彻2023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确立“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文物活化利用政策,促进文物传承,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前提下,起草本《促进办法》。
三、《促进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促进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借鉴福建省、深圳市有关文物保护利用的立法经验,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相关做法,结合广州本地实际情况和特色而制定。
四、《促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促进办法》共十二条。第一条明确了《促进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三条明确了文物开放利用与价值阐释的一般规定,第四条明确了部门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活化利用管理责任与文物活化利用要求。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国有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措施与非国有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明确了文物活化利用信息推介措施、文物多功能利用的要求、资金补助规定。第十二条为《促进办法》的有效期限。
五、《促进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促进办法》是对《试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文物活化利用措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活化利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传承工作,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推动广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利用文物资源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促进办法》有哪些创新点?
答:《促进办法》有以下创新点:《促进办法》明确了文物研究阐释工作要求,是对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挖掘价值”的落实,也是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做好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明确鼓励文物及周边历史文化遗产成片连片利用;明确国有与非国有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措施,提出利用多种举措和创新手段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活化利用;明确文物保护利用典型案例与文物信息服务等多种信息推介方式;明确文物活化利用的多功能利用方式,提出保护管理责任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的相关要求。
七、《促进办法》如何鼓励文物及其周边历史文化遗产成片连片利用?
答:《促进办法》第六条明确提出:支持对文物及其周边历史文化遗产成片连片利用,打造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化遗产廊道,推介以文物资源为载体的文化地标和文明标识体系。鼓励开展多个不可移动文物或集中连片文物资源活化利用。
八、《促进办法》如何鼓励国有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
答:《促进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第七条 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通过政府统筹、委托管理、政企合作、出租、以修代租等方式依法开展合理利用。因文物修缮、保护等特殊需要,管理使用期限最长可以为20年。对需要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通过协商采用以修代租的方式予以合理利用。同时,对于采用出租方式的,提出可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相关要求。
九、《促进办法》如何鼓励非国有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
答:《促进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出,非国有文物建筑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出租等合法方式进行保护利用。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非国有文物建筑涉及转让、抵押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十、《促进办法》如何促进文物信息推介?
答:《促进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出,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面向社会公众推介具有广州特色的、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利用典型案例,引导合理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方式;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文物活化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可以收集与发布待利用文物建筑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十一、《促进办法》如何鼓励文物多功能利用?
答:《促进办法》第十条明确提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社会力量可以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依托文物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休闲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同时,利用文物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涉及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场地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