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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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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2
  •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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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图解读.jpg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根据法规规章调整内容进行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陆续修订公布施行,有必要增加或调整上述法规规章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裁量标准。

  (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加《减免责清单》覆盖范围。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实际,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所涉执法事项覆盖范围。

  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参考依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3〕5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在起草过程中,在充分征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在原有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其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印发施行。

  四、《裁量权基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快推进新法施行的执法衔接。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7项(调整14项,新增13项)。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从工地试验室设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样品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检测机构予以全面规范,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项(新增16项)。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主要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做了进一步细化,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基本情况或者管控情况的,或者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项(新增5项)。

  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主要涉及条文序号修改以及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再罚款处罚,只对严重情形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的处罚,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2项(调整30项,删除12项)。

  5.《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主要增加地铁运营和轨道交通安全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将未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各类指引、警示标志的处罚,由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变更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项(调整11项)。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裁量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于省交通运输厅在省裁量标准中已制定的部分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城市公交、部分超限超载、航道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再在《裁量标准》中保留,修订后《裁量标准》由原来的十大板块变更为道路运政、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路政、超限超载、交通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安全生产和其他七大板块。

  (三)根据执法实际调整优化裁量情节。

  1.根据(2019)最高法行再10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建法函〔2006〕23号《建设部关于适用〈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关内容,结合交通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实际情况,对《裁量标准》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备注栏添加“涉及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的表述。

  2.根据执法实际以及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提出的意见对《裁量标准》中部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的特别严重裁量情形进行调整,由原来的“第三次查处及以上”调整为“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损害乘客利益的”等表述。

  3.根据执法实际优化《裁量标准》中“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损坏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经现场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改正期限内取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的,可以无需在改正期限内恢复原状。

  4.根据执法实际优化《裁量标准》中“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将“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污染路面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调整为“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污染路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5.根据执法实际对《裁量标准》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减免责清单》覆盖范围。

  1.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项巡察整改要求,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实际,扩大《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所涉执法事项覆盖范围,增加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国防交通、停车场管理、非机动车管理、安全生产等执法领域免处罚事项29项和超限超载免强制事项2项,修订后减免责清单事项基本覆盖《裁量标准》规定的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执法领域,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删除已取消处罚的免予处罚事项6项,删减1项免予强制事项的部分内容,调整2项免予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或适用条件。修订后的清单共有免予处罚事项131项,免予强制5项,合计136项。

  五、专家解读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张锦荣:《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本次修订是近3年来的第2次修订,一是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具体,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监管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新法纳入”和“查缺补漏”相结合,同时增加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二是在形式上清晰直观,设立分门别类、档次分明的清单式裁量标准,有利于市民群众对交通综合执法常态化监督,体现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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