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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落实《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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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府办〔202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落实〈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番禺区落实《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广东省“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育儿领域实施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大力提升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显著减轻群众养育负担,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将“幼有所育”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内容,以扩大服务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强监管服务为着力点,有效降低养育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我区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通过多渠道、多手段增加我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切实减轻群众养育负担。

  至2024年末,全区创建1个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和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区70%的镇(街)(12个)至少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全区各镇(街)4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20个以上。全区至少有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全区托位总量达到16570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6.21个。

  至2025年末,全区各镇(街)至少有1间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镇(街)60%的社区(村)设有托育服务机构。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60个以上。全区至少有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100%配套托育服务公建配套设施。全区托位总量力争达到19010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7.2个。

  三、任务措施

  (一)创建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特点,结合辖区婴幼儿家庭需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资源,按照场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托位不少于100个的标准创建1间既具有带动效应又具备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创建标准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深入推进幼儿园开设普惠托班

  在满足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幼儿园特别是公办、普惠民办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新建、扩建的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应开设托班。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到2025年,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60个以上,新增托位3122个。(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推进“一镇(街)一普惠”建设工程

  根据各镇(街)常住人口数量,分配新增普惠托位,稳步推进建立“一镇(街)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全区各镇(街)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如公建民营、公助民办等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镇(街)普惠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区各镇(街)至少有1间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新增托位3824个。(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四)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

  衔接《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广州市完整社区建设内容和要求》,落实每个村(居)配置一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如整合社区综合服务站、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颐康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居委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增社会力量开办的托位2185个。(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五)加大托育场地保障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托儿所),实现与住宅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按照规定验收。新建住宅区100%配套托育服务公建配套设施(托儿所),并按照服务规模1万—1.5万人的托儿所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处、建筑面积600~800平方米/处的标准落实。服务人数规模较少的可相应调整托儿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成后的托育机构(托儿所)等托育服务公建配套设施应无偿移交给属地镇(街)接收,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六)支持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

  鼓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通过单独或联合的形式,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照护员工0~3岁子女,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与已备案托育机构合作,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由区总工会争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对用人单位开展职工福利托育服务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到2025年,全区至少有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新增600个托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七)支持闲置存量资源利用

  充分利用国有闲置场地,盘活用于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穗发改〔2023〕50号)精神,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采取“一事一议”机制,由区人民政府、镇(街)牵头,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等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八)落实落细各项优惠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相关优惠政策;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总工会、区税务局、番禺供电局)

  (九)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和培训

  鼓励区属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保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依托“南粤家政”行动,定期举办婴幼儿保育照护类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培训持证率。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每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市组织的保健工作岗前培训考核,开展区级卫生保健业务培训,提升托育服务人员健康意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十)加强安全和运营监管

  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检查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卫生保健、运营秩序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区、镇(街)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动,协同治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根据任务措施安排细化部署。(责任单位: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街〕)

  (二)强化财政支持

  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积极参加中央投资普惠托育建设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落实上级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普惠托班的运营奖补和建设奖补安排。同时鼓励、引导区内市属、区属国有资本、企业、社会群团组织等力量依法参与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三)强化动态管理

  因应上级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全市综合医改考核、生育友好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和高质量发展考核,区、镇(街)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按照上级任务指标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评估、年度评价、终期总结”的执行情况闭环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责任单位:区、镇〔街〕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附件:1.镇(街)托位指标分解表

            2.番禺区落实《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工计划表

  

附件1

  镇(街)托位指标分解表

单位

现有托位数(个)

(含幼儿园托班)

分年度托位数量指标(个)

2024年目标托位数

与现有托位差额

2025年目标托位数

与现有托位差额

合计

11402

16570

5168

19010

7608

石碁镇

305

932

627

1069

764

新造镇

20

80

60

143

123

南村镇

1494

2065

571

2371

877

化龙镇

80

272

192

363

283

石楼镇

849

1059

210

1215

366

市桥街

1108

1539

431

1765

657

沙头街

554

756

202

867

313

东环街

427

622

195

714

287

桥南街

1130

1185

55

1205

75

小谷围街

110

220

110

304

194

大石街

975

1750

775

2007

1032

洛浦街

1268

1735

467

1990

722

石壁街

380

536

156

615

235

钟村街

1038

1456

418

1671

633

大龙街

984

1580

596

1812

828

沙湾街

680

783

103

899

219

  说明:

  1.现有托位数出自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2023年12月数据。

  2.任务目标托位数出自《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穗府办〔2024〕3号)。

  3.此表用2023年底人口及托位数测算2025年各镇(街)任务目标目标托位数,实际上每年常住人口数及现存托位数可能会上下波动。


附件2


  番禺区落实《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工计划表

至2024年末

总体任务

全区创建1个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和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区70%的镇(街)(12个)至少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镇(街)40%的社区(村)设有社区托育点。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20个以上。全区至少有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全区托位总量达到16570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6.21个。

至2025年末

总体任务

全区各镇(街)至少有1间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镇(街)60%的社区(村)设有托育服务机构。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60个以上。全区至少有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新建居住区100%配套托育服务公建配套设施。全区托位总量力争达到19010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7.2个。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1.创建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因地制宜,优化配置资源,按照场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托位不少于100个的标准创建1间既具有带动效应又具备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2.推进幼儿园开设普惠托班

大力推进幼儿园特别是公办、普惠民办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2024年,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20个以上;2025年,全区幼儿园开设托班160个以上,新增托位3122个。

区教育局

鼓励新建、扩建的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

区教育局

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应开设托班。

区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3.推进“一镇(街)一普惠”建设工程

各镇(街)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如公建民营、公助民办等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镇(街)普惠托育服务。2024年全区70%镇(街)(12个)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2025年全区各镇(街)至少有1间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新增托位3824个。

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4.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

衔接《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结合《广州市完整社区建设内容和要求》,落实每个村(居)配置一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无托育服务机构的社区(村)均至少补建1个社区托育服务点(机构)。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如整合社区综合服务站、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颐康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居委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增社会力量开办的托位2185个。

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5.加大托育场地保障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托儿所),实现与住宅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按照规定验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建住宅区100%配套托育服务公建配套设施(托儿所),并按照服务规模1万—1.5万人的托儿所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处、建筑面积600~800平方平方米/处的标准落实。服务人数规模较少的可相应调整托儿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

建成后的托育机构(托儿所)等托育服务公建配套设施应无偿移交给属地镇(街)接收,用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6.支持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

鼓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通过单独或联合的形式,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照护员工0~3岁子女,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与已备案托育机构合作,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

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由区总工会争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对用人单位开展职工福利托育服务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2024年,全区至少有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2025年,全区至少有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提供职工福利托育服务,新增600个托位。

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各镇(街)

7.支持闲置存量资源利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穗发改〔2023〕50号)精神,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采取“一事一议”机制,由区人民政府、镇(街)牵头,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等问题。

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

8.落实落细各项优惠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区税务局

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番禺供电局

8.落实落细各项优惠措施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

区财政局

9.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和培训

鼓励区属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保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

区教育局

依托“南粤家政”行动,定期举办婴幼儿保育照护类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培训持证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每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市组织的保健工作岗前培训考核,开展区级卫生保健业务培训,提升托育服务人员健康意识。

区卫生健康局

10.加强安全和运营监管。

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

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检查监督。

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卫生保健、运营秩序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区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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