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2024年修订)》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门槛,提高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质效,依据上位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现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埔府规〔2019〕2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2024年修订)》(穗埔府规〔2024〕1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对新《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政府令第207号)
《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规〔2022〕1号)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删除对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律师人数等方面资格要求。
将原《办法》第八条“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修改为“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明确常年法律顾问监督管理、考核标准、费用确定原则等内容。
一是将原《办法》第三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是在原《办法》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增加第(四)项“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
三是将原《办法》第六条“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我区相关财务规定审核。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核对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备案情况。”修改为“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我区相关财务规定审核。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根据业务量大小、复杂难易程度、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等变化浮动,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
四是将原《办法》第十七条“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等机制。”修改为“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等机制。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常年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意见质效、代理复议诉讼案件工作表现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考核优良的,方可续聘。”
(三)规范表述及调整逻辑顺序。
1.将“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调整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政府”;
2.将“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受聘律师”“法律顾问”“顾问”统一调整为“常年法律顾问”;
3.将部分“律师事务所”调整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4.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统一调整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常年法律顾问”;
5.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统一调整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6.将“本单位”“聘用单位”“各单位”统一调整为“区属行政单位”。
三、新旧文件衔接
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埔府规〔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