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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24年修订)》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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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2
  •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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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24年修订)》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最新要求、规范我区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区司法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衔接上位规定,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现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9〕25号)进行修订调整,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区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2023修订)》等上级文件规定,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9〕25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删除废止文件、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删除旧《实施意见》第二条废止文件“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根据《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修订时已删除内部监察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删除旧《实施意见》第三条中的“监察”;根据《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修订时已删除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性债务合同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相关内容,删除旧《实施意见》第十五条。

  (二)增加新规定,考虑《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六)项后增加“如政府合同涉及‘一事一议’政策扶持措施的,还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表述。

  (三)规范表述及调整逻辑顺序,把“区政府、管委会”的表述调整为“管委会、区政府”;把旧《实施意见》出现的“签订”“签署”统一为“签署”;把旧《实施意见》中出现的“送审单位”“政府合同送审单位”统一修改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根据逻辑关系调整旧《实施意见》中第四、五条顺序等。

  三、新旧文件衔接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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