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政数〔2024〕2号
各镇街,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信息化专家在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支持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及第三方服务中的作用,现将《广州市白云区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广州市白云区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信息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支持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及第三方服务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及服务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支持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及第三方服务等信息化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信息化专家库的信息化领域专业人士。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是信息化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信息化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信息化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培训及出库。
(四)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五)对专家及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事项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专家,实行相应监督职责,及时反馈专家评价意见。在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支持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三方服务等信息化相关事项中,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专家,实行相应监督职责,及时反馈专家评价意见。
第七条 在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支持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及第三方服务等相关工作中,专家工作单位应为专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信息化专家入库管理
第八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息化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高级职称且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评审工作、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参与过国家、省级层面数字政府建设重大规划编制或重大项目建设的人员,不受职称和年龄等限制,经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邀请,本人直接进入专家库。
(七)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专家库管理部门将根据征集情况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入库。
(一)征集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登记。专家入库登记常年受理,自愿登记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需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政务信息化专家登记表》(附件1);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登记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入库候选专家名单。
(四)择优入库。专家库管理部门定期对入库候选专家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筛选拟入库专家名单。
(五)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拟入库专家名单逐一告知专家本人。
(六)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三章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定期对库内专家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二)专家实行聘任制。经聘任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2年。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三)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政务信息化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2),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进行分类管理。
(一)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国企/私企)等单位性质对专家进行分类。
(二)参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制定《政务信息化专家专业类别分类表》(附件3),按业务应用(软件开发)、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数字经济和其他等专业类别对专家进行分类。
(三)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分类标准制定《政务信息化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附件4)对专家从事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四)根据专家评审经验、学术水平、职称等级、工作能力等综合专业水平分为核心库专家和基础库专家。符合入库基本条件的,纳入基础专家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专家,择优纳入核心专家名单管理:
1.从事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高级职称;
2.项目立项评审次数累计超过4次(含)或曾经担任过专家组长并带领专家组圆满完成评审任务次数累计超过2次(含)。
第十二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信息化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或咨询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更新信息。
(五)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评审必须按照本办法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专家。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支持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第三方服务等信息化相关事项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人数必须为奇数。申报投资概算小于200万元的项目立项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申报投资概算大于200万元(含)的项目立项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申报投资金额预算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立项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从核心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评审小组组长从核心专家库中抽取,经评审会专家成员确认后产生。项目验收评审参照立项评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抽取采用分类随机抽取方式。
(一)提出需求。由专家使用单位提出信息化专家库使用需求,并指定专门负责人审批。
(二)设定条件。专家使用单位设定评审所需专家条件,包括专家所属单位性质、技术类别、行业领域、需抽取数量等。
(三)抽取专家。专家使用单位设置评审条件后,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评审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候选专家名单依次通知专家,获取专家参会信息,确定最终参会名单。
(五)专家考评。专家评审会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反馈专家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 经正常抽取确定的专家无法按时参会时,需至少提前一天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专家使用单位应在评审会开始前一天,根据评审会地点,从信息化专家库中抽取应急专家或相应类别专家补充。经补抽确定的专家须在评审会开始前到达评审会现场。任期内请假2次以上的专家或无故缺席评审的专家,任期评价记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需重新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若专家组中存在部分专家无法参与评审的情况,则从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
第十九条 数字化转型升级咨询、决策咨询、信息化项目咨询等专家抽取,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定向邀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和咨询论证活动时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
(一)项目评审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承建等参建单位中任职、担任顾问或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本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承建等参建单位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二)项目咨询论证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承建单位中任职、担任顾问或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本人与项目承建单位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和咨询论证结果公正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专家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项目立项评审的专家费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承担,其他情况的专家费则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审或咨询工作结束后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未完成评审或咨询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或者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章专家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价。
(一)整体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日常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及项目单位对专家评审或咨询过程进行评价,填写《政务信息化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附件5)。
(三)任期评价。专家库管理部门在专家任期期满前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政务信息化专家任期评价表》(附件6),反馈至专家本人。任期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后续信息化专家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家存在《政务信息化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附件5)任一负面行为记录的,任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专家对任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专家库管理部门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专家出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聘期已满2年,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定不再续聘的。
(四)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六)任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八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出库申请。专家本人或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专家出库申请。
(二)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移出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信息化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六章信息化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泄露、转让或出售信息化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使用信息化专家库,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三十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密类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云政数〔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务信息化专家登记表
2.政务信息化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3.政务信息化专家专业类别分类表
4.政务信息化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5.政务信息化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
6.政务信息化专家任期评价表
7.政务信息化专家承诺书
附件1
政务信息化专家登记表
附件2
政务信息化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附件3
政务信息化专家专业类别分类表
注:
1.本表分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年)》。
2.名称前加“*”的为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
附件4
政务信息化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
注:本表分类摘自《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附件5
政务信息化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专家姓名: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注:
1.正面评价类别满分为100分;
2.评价总分低于60分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3.存在任一项负面评价类别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附件6
政务信息化专家任期评价表
附件7
政务信息化专家承诺书
本人清楚了解评审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没有异议和须回避之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现做如下承诺: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维护评审现场秩序。
二、将客观、公正、全面、独立进行评审,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见解,不对其他评委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接受来自评审现场以外任何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相关的资料,对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保密。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